河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非营利性行业组织。根据联合会《章程》及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,参照河北省同级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,本着“合理收费,严格管理”的原则,特制定本联合会会费管理办法。
一、会费管理原则
1.收取的会费用于联合会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实行专款专用,接受联合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主管单位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2.按照规定在收缴会费时,给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
3.会费的收缴和支出,由联合会秘书处具体负责。
4.为加强会费管理,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设立专门的收入、支出账册,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制度。
二、会费收取标准
1.会长单位每年10万元。
2.副会长单位每年2万元。
3.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。
4.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。
5.会员单位免收会费。
6.缴纳会费有困难的单位,可提出申请,经联合会秘书处审定,可减交或免交会费。
7.欢迎各单位自愿捐赠、赞助支持联合会工作。
三、会费缴纳时间
1.会费按年度缴纳。
2.各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,一次缴纳当年会费。
3.新批准入会的理事以上单位,应在批准后当月内缴纳会费。
4.既无申请减免又欠缴会费超过两年的单位,视为自动退会。
5.在联合会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,按最高职务缴纳会费。
四、会费使用方向
1.为会员单位提供与本会章程相符的各类服务活动支出。
2.驻会人员的工资、福利支出。
3.编印资料、建立网站等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费用。
4.联合会工作经费。
5.其它必要支出。
五、附则
1.本办法经2024年1月30日联合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试行,原办法同时作废。
2.本办法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